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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民会议决议合法 法院判决予以维持

来源: 发布时间:2010-09-19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组民会议决议合法  法院判决予以维持

 

 

近日,常德市鼎城区法院对刘某等四原告与被告某镇居委会、居委会小堰组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刘某等四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刘某一家四人系鼎城区某镇居委会小堰组组民。1984年,居委会小堰组对山林进行发包,原告一家承包其中一处山林,承包后一直未另行栽种其他作物,山上已有的油茶树由原告一家采摘和收益。2009年,小堰组23.13亩山林因重点工程项目被征收,原告一家承包的山林在征收范围之内。林地征收后,小堰组共获得征地补偿款321 738.30元。20099月,该组4名组民代表拟定了补偿款分配方案,方案后经该组31户户主及居委会同意。该方案将全部可分配的征地补偿款包括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款按全组人口数平均分配,每人分得2288元。按该方案刘某一家四口可分得补偿款共计9152元。2009928日,小堰组召开户主会以民主议定程序将该组未被征用的山林调整为全组组民集体所有,并约定如林地被征用所得补偿款由全组组民共同享有。200910月,在该组发放完大部分补偿款后,刘某认为,安置补助费应补偿给失地农民,青苗补偿款应补偿给青苗所有者。自家承包山林,就是林木的所有者,组里议定的分配方案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拒绝领取补偿款,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改变组里的分配方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青苗补偿费归青苗所有者,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青苗补偿费的,法院应予支持。刘某虽承包了小堰组的部分山林,但该山林上的油茶树均系刘某一家承包前栽种,刘某在承包山林后只是收益而未栽种新的树木及其他作物,故青苗所有者并非刘某一家而是小堰组全体组民,刘某要求小堰组按征地涉及人口数分配青苗补偿款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有权获得安置补助费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小堰组对该组未征用林地调整为全组组民集体所有,可以视为对被征地组民的统一安置,因此安置补助费通过民主程序决定平均分配给全组组民没有违背法律规定,刘某在小堰组对其统一安置后仍要求按被征地人口发放安置补助费的诉讼请求也不成立。小堰组组民会议决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维持,于是法院判决驳回四原告的诉讼请求。

 

作者:朱金平

单位: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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