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占19年,法官耐心解纠纷
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原告杨某持房产证到法院起诉被告田某,称田某无偿居住其所有的房屋已经长达19年,要求田某搬离其所有的房屋,并支付房屋占用费。田某却称该房屋是田某自己花钱从姚某手中购买的。那么,涉案房屋究竟是谁的,田某为什么又能长期、公然、无偿地居住19年呢?
原来,该房屋系原告杨某1995年左右购买,并于2006年补办了房产证。2000年左右,杨某因工作调动,就将房屋出借给其好友姚某作办公室使用,并口头约定,待姚某的公司赚到钱后就向杨某支付一定的使用费。后姚某因拖欠田某货款,就擅自做主将该房屋给田某居住使用至今。田某居住期间,自行缴纳了水电费、进行了水管改造。2017年,因涉案房屋进行拆迁登记,田某便向拆迁办申请将该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杨某得知该情况后,便起诉至法院。双方当事人均各持已见,僵持不下。
承办法官在反复分析案情的基础上,对田某耐心析理说法。本案中,房屋所有权一直合法登记在原告杨某名下。杨某持有该房屋的权属证书,田某不享有房屋所有权,故田某理应搬出该房屋。但田某能够公然、和平、无偿居住该房屋长达19年,是因为其通过以房抵债的方式向无权处分人姚某支付了对价,且杨某在19年间对自己的财产疏于管理,怠于主张权利。最终三方在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反复协调之后达成了调解协议,田某搬出房屋,杨某、姚某向田某补偿一定费用,妥善化解了长达十多年的纠纷。(区法院:张灿红)
终审:鼎城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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