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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女因工伤状告内蒙古医院终审胜诉

来源: 发布时间:2008-08-27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打工女么翠花状告内蒙古医院,依法讨要因工受伤所造成损失的各项费用一案,历经两级法院审理,近日由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赛罕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令内蒙古医院赔付么翠花医疗费等共计53391元。

  么翠花于2004年2月10日在内蒙古医院药库装车时,被身后倾倒的液体箱砸伤,在内蒙古医院住院治疗16天,被诊断为“头外伤,颈椎病”。2004年2月26日出院,她仍感不适,先后到解放军253医院、内蒙古中卫专科医院、呼市赛罕中医正骨医院、内蒙古妇幼保健医院、内蒙古医学院附属医院等就诊治疗

  2005年1月25日,么翠花向呼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随后,即被认定为工伤。2005年7月13日,呼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护理依赖。该鉴定于2005年8月1日向内蒙古医院送达,内蒙古医院不服此鉴定,于2005年9月15日向内蒙古自治区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结论为伤残等级为无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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