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权超时效 银行欲行使抵押权不被支持
主债权超时效 银行欲行使抵押权不被支持
近日,常德市鼎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抵押权纠纷案件,因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判决被告某银行返还抵押人房屋产权证。
蔡某于1995年用自己的房产证为李某提供担保,向某银行借款150000元,期限2年。借款后李某一直未归还,债权逾期某银行后也未向李某和蔡某催讨。时隔十余年,蔡某因房产证被抵押,权利行使受到影响,于今年9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抵押物权消灭,要求某银行返还房产证。
法院审理认为,《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案中蔡某所担保的债权于1997年到期,主债权诉讼时效为债权到期后2年,即1999年。某银行未提供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证据,应认定主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因此某银行的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某银行应返还蔡某房产证。法院遂据此做出了上述判决。
签发:严豫军 审稿:王飞 编稿:聂喜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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