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五年诉离婚 夫不担责妻抚子
分居五年诉离婚 夫不担责妻抚子
2011年1月6日,鼎城区法院灌溪法庭调解处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一对已经分居五年多的夫妻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
汪某(女)与廖某(男)于2001年3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02年6月17日生一男孩取名汪小某。汪小某出生后夫妻俩经常发生口角。2005年6月起,汪某和廖某开始分居。双方分居期间汪小某随汪某生活,汪某靠在超市打工的每月1000多元工资与儿子相依为命,廖某在部队服役,每月工资2000多元,却没有负担小孩抚养费。2011年1月5日,汪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廖某离婚。
法庭受理案件后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对离婚都没有异议,对财产处理也没有争议,但对小孩的抚养问题存在分歧。汪某认为小孩一直随自己生活,廖某没有承担抚养费,现在小孩应该继续随自己生活。廖某则表示孩子应该随自己生活,不要汪某负担抚养费;如果孩子随汪某生活,自己将不承担抚养费。考虑到改变儿子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对其成长不利,汪某坚持抚养儿子,并且最后放弃了廖某承担抚养费的要求。廖某见不需要承担抚养费,“欣然”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同意离婚。
法官寄语:抚养子女是作父母应尽的义务,父母离婚,但父母与子女的血缘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也会受到良心的谴责!
作者:朱金平
单位:常德市鼎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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