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 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案情回顾
2018年4月11日,常德市某建材有限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胡某,余某、李某等人为公司股东。后公司全体股东决定由余某负责该公司经营管理,其他股东按照约定分红。
2019年5月至2020年5月,该公司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已租赁的鼎城区某竹山采挖山卵砂砾进行洗砂制砂并销售。经鉴定,该公司在余某经营管理期间共计非法采挖砂砾量10000吨,价值约19万元。
2020年6月至案发期间,胡某、李某负责该公司经营管理,二人又采取同样的方式非法获利。经鉴定,该公司在胡某、李某经营管理期间共计非法采挖砂砾量8000吨,价值15万元。
经现场勘查,因采挖地块,山体植被已遭到破坏,岩石裸露,水土流失严重。经专家评估,本案非法采矿损毁林地或者草地面积约6000㎡,生态损害价值及生态修复费用共计约39万元。
案件处理
2022年5月9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后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常德市某建材有限公司犯非法采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二、被告人余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三、被告人胡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四、被告人李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五、没收被告单位和三名被告人全部违法所得。
六、责令被告单位和三名被告人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和生态修复费用39万元。
七、责令被告单位和三名被告人在常德市市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本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检察官提醒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生态环境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是我们国家和民族长期发展的保证,全体公民要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发现破坏环境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或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单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之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